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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3-12-27 10:23|栏目:联合会章程 |浏览次数:
广东省学生体育艺术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广东省学生体育艺术联合会
英文译名:GUANG DONG STUDENTS SPORTS & ARTS FEDERATION
缩    写:GDSSAF
第二条 广东省学生体育艺术联合会是依法成立的由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及在校体育、艺术工作者以及热心学生体育和艺术事业的社会人士和团体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登记机关为广东省民政厅,业务指导单位是广东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若正式党员人数少于3名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的条件,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活动地域为广东省。
第六条 本会会址: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450号广东华信中心701房。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会团结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在校体育、艺术工作者及热心学生体育、艺术事业的社会人士和团体,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积极促进学校体育运动和艺术活动的发展,丰富我省校园体育、艺术文化生活,增强我省学生体质,提高学生艺术素养、促进我省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为国家发现和培养优秀体育和艺术后备人才,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本会致力加强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世界各国及地区学校(学生)体育、艺术组织(单位)的联系,开展体育、艺术交流,增强我省各级各类学校及体育、艺术教师、体育艺术工作者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世界各国及地区学校及体育、艺术教师、体育艺术工作者之间的交往和友谊,扩大我省学校体育、艺术在社会中的影响。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宣传、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体育、艺术工作的政策、法规。
(二)协助相关政府部门组织全省大学生、中学生运动会和全省性大、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活动;举办全省性的学生单项体育比赛和学校艺术比赛及其他体育、艺术活动;承接政府部门和其他单位、组织委托的各类国内、国际学生体育、艺术赛事、活动和培训。
(三)加强与国内、外学校体育、艺术组织(单位)的联系,组织和参加各种有关学校体育、艺术竞赛、培训和交流活动。
(四)指导我省学校开展课余体育训练和艺术培训,积极培养和培训各类学校体育、艺术人才,建立和健全教育系统体育、艺术裁判员(评委)、教练员培训体系,并开展培训、学习工作。
(五)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争取各方力量大力支持和关心我省学校体育、艺术工作的发展。
(六)积极进行学校体育、艺术场馆、器材设备设施的研究、开发及应用。
(七)开展学校体育、艺术教育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向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体育、艺术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八)组织会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九)开展本会宗旨允许的业务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承接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有关购买服务。
 
第三章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为团体(单位)会员。团体会员分直属会员和基层团体会员两种。直属会员为本会下属的各单项体育运动协会、艺术专业委员会;基层团体会员分别为本省各级各类学校及各社会团体、经济组织。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必须是本省各级各类学校或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经济组织。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为: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办公室发给会员证(会员证由本会统一印制)。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员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单位交纳会员费的标准:
(一)普通高等院校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会员费2000元;
(二)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会员费1000元;
(三)小学、幼儿教育机构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会员费500元;
(四)社会团体、经济组织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会员费3000元。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拒不交回的,由本会宣告作废),经理事会确认,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会员连续两年不交纳会员费的,视为自动退会。经理事会确认,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因工作变换,由会员单位提出更换名单报理事会备案,则实现会员代表的自然更换。
第十七条 本会下属各单项体育协会会长、各艺术专业委员会主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为本会的理事。   
第十八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全体会员代表组成,其议事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会员代表大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制定、修改会员费交纳标准;
(五)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六)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七)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代表的2/3以上出席,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代表的过半数以上通过。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成员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理事组成。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审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本会增加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单位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订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1/3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在任期内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的秘书长为专职,采用选任制(秘书长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会员单位,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秘书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督促和检查各办事机构工作,听取工作汇报。
第三十三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审议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解聘,报会长办公会议批准;
(六)协助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出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顾问若干人。由理事会聘请有关重要人士担任。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参会人员资格确认、程序和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长、监事列席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确认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事项的合法有效性,有权向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六)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在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规则和程序:
(一)由本会办公室提出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员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及其部门的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捐赠人、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未经会员代表大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债,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四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长、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负责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七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九条  本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
第五十条  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社会组织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督促指导所属社会组织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审核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指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
第五十一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本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1年10月29日第五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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