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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达能少年国际杯参赛队员家长声明

发布时间:2010-07-02 14:04|栏目:通知 |浏览次数:

被监护人(即参赛队员)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医学出生证号:
父亲姓名:
母亲姓名:
除父母以外是否还有其他法定监护人(请回答“有”或“否”):
请列明(如上面回答“有”的):
户籍地址:
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是否和父母同住(请回答“是” 或“否”):
和谁同住(如上面回答“否”的):
是否患有遗传疾病或有家族史或曾经患病/受伤住院或曾患有传染病或患不适合体育运动和竞技的疾病
(注:有些疾病可能不属于被保险范围)/最近是否有身体不适(请回答“有” 或“否”):
如有请具体列明:

 

参赛队员法定监护人(请列明所有监护人信息,并签字声明)
监护人(1):  姓名:          性别:           年龄:           与被监护人关系:
户籍地址:                              邮政编码: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监护人(2):  姓名:          性别:          年龄:          与被监护人关系:
户籍地址:                              邮政编码: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如依法有除父母以外其他监护人的请继续填写:
监护人(3):  姓名:          性别:          年龄:          与被监护人关系:
户籍地址:                               邮政编码: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监护人(4):  姓名:          性别:          年龄:          与被监护人关系:
户籍地址:                             邮政编码: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以上所有监护人统称为“监护人”)
作为              (被监护人姓名,以下简称“被监护人”)的监护人,我们             已完全熟读并理解本声明所附之《主办方告知》,同时也知道体育运动和旅行可能存在或发生意外风险和伤害,决定自愿地作出如下声明和承诺:
1、监护人同意                 (被监护人姓名)参加2010年7月17日至18日在广州举行的2010年达能少年国际杯足球赛(中国区)总决赛。如果被监护人在赛事中(包含但不仅限于参赛的途中、比赛过程中、参观活动和膳宿等)发生意外(包含但不仅限于交通事故、失踪、运动伤害、生病、食物中毒、人为伤害和自然灾害等)导致死亡、残疾、医疗救治和康复治疗等的,监护人授权赛事主办方对被监护人采取任何必要的治疗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在现场或移送至医疗机构进行医疗救治、住院、手术和康复等),并及时通知监护人,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监护人及家庭自行负担,并放弃向赛事主办方(包含但不仅限于广东省学生体育联合会及其关联单位、达能集团及其关联公司、受主办方委托承办、协办单位和个人等)追究责任的权利和一切民事、经济和精神赔偿的要求,但能够证明完全由主办方和达能集团的过错直接导致的情况除外。
2、如果                 (被监护人姓名)在第1条所列的赛事中(包含但不仅限于参赛的途中、比赛过程中和膳宿等)侵害到任何第三方(包含但不仅限于广东省学生体育联合会及其关联单位、达能集团及其关联公司、受主办方委托承办、协办单位和其他个人等)的生命、人格、安全、健康、财产和其他权利的,由监护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负责赔偿,但能够证明完全由主办方和达能集团的过错直接导致的情况除外。
3、监护人无条件的同意赛事主办方(包含但不仅限于广东省学生体育联合会及其关联单位、达能集团及其关联公司、受主办方委托承办、协办单位和合作方等)有权无偿使用           (被监护人姓名)的肖像和照片,通过大众传媒(包含但不仅限于影视、报刊杂志、画册、海报招贴、互联网络、企业内部网络、广告宣传和包装印刷品等)进行与达能少年国际杯足球运动、比赛及达能品牌等相关的商业或非商业活动的宣传推广、音像制作和出版等活动,但上述行为不得损害当事人的人格、尊严。

4、监护人保证本声明的内容准确无误且是监护人的真实意思,一经监护人签署立即具有法律效力。
声明人:(1)                       (2)
(3)                        (4)                                                                                 

声明日期:

本声明必须由参赛队员的所有法定监护人在熟读主办方告知和声明的所有内容后,用黑色水笔亲笔填写各项内容、问题并签名。任何因遗漏、隐瞒、伪造或冒名等所引发的法律责任均由行为人负责。

主办方告知

  1. 达能少年国际杯足球赛介绍

达能少年国际杯足球赛(Danone Nations Cup)是一项全球少年儿童参与的活动,第一届达能少年国际杯足球赛始于2000年,在最初两届的比赛中,共有来自五大洲(亚洲、欧洲、南美洲、北美洲、非洲)24个国家的少年儿童参加了此项比赛,从2003年开始,参赛的国家被扩大到32个,中国地区也从2003年起,长期加入到此项比赛的国家范围中。
达能少年国际杯足球赛,参赛队员年龄限制为11-12岁(1998年1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之间出生)的少年儿童。2010年的中国区比赛由广州市和深圳市决赛的男、女子冠军队伍于7月17日至182日参加在广州市真光中学举行的中国区总决赛,获得中国区总决赛男、女子冠军队代表中国参加全球总决赛。2010年全球总决赛将于2010年9月在南非举行。
达能集团作为世界上著名的食品企业,力图创造更多的机会帮助少年儿童实现自己的梦想,从参与中找到运动的乐趣。达能少年国际杯足球赛的设立即是一次具体的体现。

  1. 中国赛区总决赛组织安排

1、各参赛队负责安排一名领队、一名教练陪同参赛队员乘车往返广州市真光中学,负责训练、比赛指导及队员生活、安全等工作。
2、在广州期间,主办方会安排膳宿、训练休整和总决赛等。
3、主办方提供比赛队员服装(球鞋、球袜自备),赛场有医务人员当值。
4、各参赛学校必须在当地购买往返比赛途中的人生意外伤害保险(费用自理),比赛期间运动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主办方统一购买。
4、上述费用一律由主办单位承担。
5、广东省学生体育联合会对比赛安排及本告知拥有最终解释权。任何疑问,可向赛事主办方咨询,或登陆www.gdssa.com 查询。

  1. 保险

本次比赛期间(2010年7月17日至18日,限运动员在广州市内报到后至比赛结束止),主办单位统一为参赛运动员购买个人意外伤害保险。
保额为:身故或残废10万元;医疗费用1万元
免赔额:责任险每次事故人身伤害绝对免赔额为人民币100.00元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特定场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第二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合法团体或个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投保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二、被保险人:凡身体健康,在本合同约定的特定场所活动的人员,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特定场所内,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人按以下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项身体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对应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保险人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的身故、残疾保险金给付责任,以保险单所载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单所载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原因之一,直接或间接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
(二)被保险人违法、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主动参与殴斗、自杀、故意自伤或故意暴露于危险状态中(不包括见义勇为的情形);
(四)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五)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六)被保险人进行潜水、跳伞、滑雪、滑水、滑翔、狩猎、攀岩、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蹦极、卡丁车运动和活动;
(七)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下列任一情形下,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身故、残疾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精神错乱或精神失常;
(二)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四)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
(五)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法院宣告死亡的。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交纳保险费并且被保险人进入约定的特定场所之时起,至被保险人离开约定的特定场所时止,但最长不超过保险单中约定的天数。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二、投保人应于投保时一次性交清全部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的,本合同不生效。
第七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保险条款内容,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对责任免除条款的内容应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或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或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八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一、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投保时,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
二、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的,须经与其共同生活的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四、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在同一意外伤害事故中身故,无法确定两者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五、除另有约定外,其余各项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九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保险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立即通知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过错未及时通知保险人,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条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一、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一)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二)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三)事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四)如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身故,须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
(五)如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残疾,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六)投保人、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如受益人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如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领保险金,并需要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三、保险人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二款所列的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保险人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二款所列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五、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一条  合同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时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予以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保险合同。
一、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材料: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保险费收据;
3、解除合同申请书;
4、团体投保人的单位证明或个人投保人的身份证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自保险人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并于接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十三条  争议处理
一、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
二、就本合同约定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释义
保险人: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金额: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管制药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被列为特殊管理的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
艾滋病:是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的简称。
艾滋病病毒:是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的简称,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清学检验中HIV抗体呈阳性,则可认定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
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武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探险: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特技:指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未满期保险费:“保险费×[1-(保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未满期净保险费:“保险费×[1-(保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1-20%)”。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等级

项目

     

给付比例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

 

 

100%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5)
十手指缺失的(注6)

 

75%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7)
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8)
十足趾缺失的(注9)

 

 

50%

 



十六
十七
十八
十九
二十
二一
二二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
一下肢永久缩短5公分以上的
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10)
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30%

 



二三
二四
二五
二六
二七
二八
二九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两手拇指缺失的
一足五趾缺失的
两眼眼睑显著缺失的(注11)
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的(注12)

 

 

20%



三十
三一
三二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一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15%



三三
三四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二个或二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10%

 

注:(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5)上肢三大关节系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系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
(6)手指缺失系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阶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听觉机能的丧失系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语言频率为500、1000、2000赫兹。
(8)手指机能的丧失系指远位指节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9)足趾缺失系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10)语言机能的丧失系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耳、鼻、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11)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系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12)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系指鼻软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损及两侧鼻孔闭塞,鼻呼吸困难,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
上述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后,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附加短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附加于一年期以下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的各类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依主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审核同意而订立。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均可作为本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主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二级(含)以上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所支出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政府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报销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下列约定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保险人对于每次事故的医疗费用,在扣除100元免赔额后按80%的给付比例、或按保险单约定的免赔额及给付比例,在保险金额内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保险金给付保险责任,住院治疗者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止,门诊治疗者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十五日止。
(二)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按照本条约定对被保险人所负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以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本条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  责任免除
一、主险合同无效或失效,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二、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也适用于本附加险。
三、下列情形或者下列费用,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非因主险合同所列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的治疗;
(二)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配镜等)的费用;
(三)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心理咨询或康复治疗的费用;
(四)被保险人在二级以下或非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的治疗费用;
(五)交通费、食宿费、生活补助费,及被保险人的误工补贴费。
第五条  医疗费用补偿原则
本附加险合同为费用补偿型保险合同,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除本附加险合同外还可从其它保险计划(包括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保险人以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按照合同约定给付被保险人获得补偿后的医疗费用的余额。
第六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在投保时由保险双方约定,自保险单载明的起始日0时开始,至约定的终止日24时止。
第七条  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一、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二、投保人应于投保时按照约定向保险人一次性交纳全部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八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除另有指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九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于知道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或电话方式通知保险人,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由于过错未及时通知保险人,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条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一、保险金申领须由受益人于意外伤害治疗结束后30日内提出,并提供主险合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相应的缴费凭证,以及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受益人身份证明;
(三)公安等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四)二级(含)以上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病理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疗仪器检查报告的医疗诊断证明、病历及医疗、医药费原始单据、结算明细表和处方;
(五)投保人、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保险事故认定有关的其他证明及文件。
二、如受益人委托他人申请保险金,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领保险金,并需要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三、保险人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后,如无特别约定,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一条  合同效力终止
一、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附加险合同即时终止:
(一)主险合同无效、解除、终止或保险期间届满;
(二)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主险合同无效、解除、终止而导致本附加险合同终止的,保险人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但主险合同按约定不退还保险费的,本附加险合同也不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十二条  其他事项
一、被保险人须在二级(含)以上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意外伤害急救不受此限,但经急救情况稳定后,须转入规定级别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被保险人因医疗条件限制,确需转院治疗,必须有转出医院主治医师以上级别人员签署的会诊报告及转院证明
三、有关“如实告知”、“地址变更”、“合同内容变更”、“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争议处理”等事项及本附加险合同未尽事宜,按主险合同相应条款执行。但涉及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费的退还的,按本附加险合同关于“未满期净保险费”的约定计算并退还。
第十三条  医疗费用收据
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并提出索赔申请后,应向保险人提交相关病历记录及医疗费用收据原件。当赔付金额未达实际支出医疗费用的全额时,索赔申请人可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申请发还收据原件。保险人在加盖印戳并注明已赔付金额后发还收据原件。
第十四条  释义
保险人: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指意外伤害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当时适用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及相关规定的医疗费用,不含以下费用:
一、按规定使用某些药品、进行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时,需个人先行自付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
二、按规定转外就医需个人提高自负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
三、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以外的个人自费的医疗费用。
未满期净保险费:“保险费×[1-(保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1-20%)”。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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